《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将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来源: 冀云  张文婧
2025-12-17 0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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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张千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张文婧)12月16日,记者从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11月24日,衡水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衡水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金广青对《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进行了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衡水市立足地方立法实际工作,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该《办法》。《办法》共七章47条,分别就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备案、解释评估清理和档案管理、附则作了明确规定。

  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压实部门立法工作责任。《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影响立法质效的各种因素,从源头控制着手,规范政府规章立项的范围、评估、论证等环节。在立法计划征集完成后,围绕衡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梳理立法需求清单,定向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建立层层筛查机制,对立项、起草、审查设专章规定,根据各阶段对立法质量的不同要求,确立差异化工作机制。压实各环节立法主体责任,强化市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明确起草部门的前期准备和文本草案质量控制责任,确立衡水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全过程质量监控责任。

  构建全流程规范化体系,保障政府立法质量。《办法》以提升政府立法质量为核心目标,对政府规章制定出台的全流程,逐一明确立法要求,着力打造政府立法全流程规范化质量保障体系。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参与路径。《办法》在立法原则中明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总则中规定“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基层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程序设计中要求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均应广泛征集意见,并构建专家论证、听证、第三方参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配套机制。

  提升规章制定工作实效。对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规章送审程序和规章制定时限有了更高要求。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规章初稿和有关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向衡水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规章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前,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形成规章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多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规章制订工作计划的安排或者市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衡水市司法行政部门。

  金广青表示,《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立法程序,提升了立法质量,为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制度保障,也为全面推进法治衡水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2026年,衡水市司法局将开展立法“回头看”,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大力搞好立法宣传,积极营造人人关心立法、支持立法、参与立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键词
立法,政府,规章,起草,制订
责任编辑:王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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